
作者:安塞县是价缆车有限公司-官网浏览次数:079时间:2026-01-31 10:19:55
庭审中,买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配偶取得没有贡献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
十年前,最终分居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诉讼中,婚前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法院审理认为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